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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护航出口商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11-08-16  来源:浙江省贸促会

导语: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正常付款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很多外贸企业面对这种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从何着手索回损失。本文从合同相对性方面为外贸企业提供一种维护合同权益的途径。

 案例

义乌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A与台湾某塑胶工贸有限公司B签订订货合同,约定A向B销售TPU除湿干燥及输送设备,货款价值为8万美金,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而A提供的货物需加拿大C公司进一步组装后复运。期间该C公司已经破产,造成B无法前往加拿大对A提供的设备进行签收和验收,因此也无法出具信用证所需押汇文件,导致A信用证过期而无法取得货款。双方协商未果,A随后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B。经审理,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加拿大C公司已经破产,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而变更合同,故判决B向A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8万多美金。

案件评析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分会法律部专家建议,广大商户可以从合同中做文章,当然首先要与买方签订有效的合同,然后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突破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简而言之,这是指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只向对方维护权益,不涉及合同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案例中,合同纠纷只关乎A和B,与加拿大C公司无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案例中,A只能向B主张支付货款,并不能向加拿大C公司主张。

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只限于合同双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责任相对性,即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案例中,B不能以加拿大公司破产、未收到加拿大公司货款为由,拒绝向A支付货款。

三、在合同涉及第三人违约怎么办

在合同履行中,经常会出现订立合同时没有预料的意外情况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这时对于出口商非常不利。法律对该瑕疵作出了补足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进一步补充:“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是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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